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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2條

有關「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2條,業經運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以運競(八)字第1150302763A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運動部115年10月13日運競(八)字第1150302763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運動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運動部競技運動司游專員,電話:(02)8771-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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