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具有各級籃球教練或裁判證照者,須依相關規定參加增能研習並累積研習時數,以利展延證照效期相關事宜,詳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111年11月30日大專體總行字第1110001787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練(裁判)證照效期年限,依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A號公告,因受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將各級教練(裁判)有效期限,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依相關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年四十八小時以上,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申請籃球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