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代表隊成立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代表隊成立辦法

99年1月22日第10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學生參與體育活動,提高各項運動技能,以落實文武合一及全人教育,並培養學生團隊生活及領導管理人才,參加校外運動比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運動代表隊成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訂頒「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訂定。

第三條

申請成立運動代表隊之項目,以大專運動會、大專聯賽、大專各單項體育錦標賽舉辦
運動競賽項目為主。

第四條

參加運動代表隊選拔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校在籍學生,以參加新生盃、系際盃、校運會,或其他運動競賽,且成績優異者。
 
二、品德優良、學業成績平均及格者。

三、具有單項或多項運動專長,並具發展潛力且身體條件適合於該項運動者。

四、具有進取心、榮譽感及團隊精神者。

第五條

申請成立運動代表隊,應填具申請表、名冊,並檢附成員曾參加上述第三條所訂之運動項目競賽優異成績

或得獎紀錄等有助審查相關證明文件,送體育室審查。前項審查通過後,應送本校「運動代表隊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始可成立。

第六條  

運動代表隊評審委員會,設當然委員一人、校內委員與校外委員各三人。體育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校內員與校外委員,由體育室主任推薦具運動專業之校內外人士擔任之。

前項校內委員與校外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之。

第七條 組織及工作職掌

一、各運動代表隊得設教練一名,由體育室主任聘任校內、外具有運動專長者擔任,負責訓練及參加比賽之指導等

      事宜。

二、每隊設置隊長一名,由教練就隊員中遴選優秀學生擔任;隊長負責處理全隊事務,執行交付任務。

三、各運動代表隊應設專人管理運動器材。

第八條 訓練要領及隊員應遵守事項
                  
一、各運動代表隊教練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學年度組訓計畫及比賽活動經費概算。

二、各代表隊訓練期間,應填具成員出席紀錄、訓練日誌、訓練成果等資料備查。
                 
三、各代表隊之訓練計畫、練習時間由教練與隊員共同商討,並配合場地、器材等環境條件擬定,訓練時 間以每週

      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寒暑假如須集訓,應提送訓練計劃,經體育室核准。
                  
四、各代表隊比賽結束後,應於賽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及比賽心得。
                  
五、運動代表隊之訓練須術德並重,遵守運動道德,發揮優良運動風範,以爭取良好成績。
                  
六、運動代表隊平時訓練,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
                  
七、運動代表隊隊員必須遵守團體紀律並服從教練指導。
                  
八、運動代表隊隊員應義務協助體育室辦理校內各項運動比賽。
                  
九、各運動代表隊在訓練中或比賽中如有違反運動精神或校規者,經查屬實將取消校隊資格並報請學校議 處。

第九條  經費補助

一、運動代表隊訓練及比賽所需經費,由體育室衡酌年度核定預算額度內酌予補助。

二、獎勵方式及獎金發給標準,由體育室另訂之。

第十條  評鑑
                
運動代表隊參與競賽成績、訓練計劃、訓練成果等,每年均須經「運動代表隊評審委員會」評鑑,以決定該隊存續,評鑑成績並作為體育室補助經費額度之依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